商务部有条件批准诺华收购爱尔康
发布时间:2010-08-17 来源:
商务部上周末发布公告称,附条件批准诺华股份公司(简称诺华)收购爱尔康公司(简称爱尔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这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两年多来,第六个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
公告称,今年4月20日,商务部收到诺华收购爱尔康的经营者集中申报申请。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认为此项集中可能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并于5月17日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在进一步审查阶段,商务部认为此项集中可能在用于治疗眼睛发炎、眼部感染的眼科抗炎/抗感染化合物以及隐形眼镜护理产品两个商品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不利影响。
其中,在眼科抗炎/抗感染化合物市场上,交易双方集中后,双方在中国分别销售的品牌易妥芬和典必殊市场份额将超过60%;在隐形眼镜护理产品市场,交易双方集中后,在中国的市场份额接近20%。此外,诺华的全资子公司上海视康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视康)与中国隐形眼镜护理产品市场中第一大企业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简称海昌)签署了《销售和分销协议》,海昌成为上海视康在中国境内惟一的经销商,而这可能导致集中后的企业和海昌在销售此类产品时,在产品价格、数量、销售区域等方面进行协调,从而可能限制竞争。
为此,商务部决定附条件批准此项集中,要求诺华和爱尔康履行如下义务:截至2010年底,诺华全面停止向中国销售易妥芬产品;同时,在商务部审查决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诺华不得重新将易妥芬产品或以新名称出现的同样产品投放中国市场,不得将其在本交易交割前所拥有的、诺华在中国之外其他国家销售的眼科抗炎/抗感染化合物产品投放中国市场。另外,在商务部审查决定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诺华终止上海视康与海昌之间的《销售和分销协议》。
公告称,今年4月20日,商务部收到诺华收购爱尔康的经营者集中申报申请。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认为此项集中可能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并于5月17日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在进一步审查阶段,商务部认为此项集中可能在用于治疗眼睛发炎、眼部感染的眼科抗炎/抗感染化合物以及隐形眼镜护理产品两个商品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不利影响。
其中,在眼科抗炎/抗感染化合物市场上,交易双方集中后,双方在中国分别销售的品牌易妥芬和典必殊市场份额将超过60%;在隐形眼镜护理产品市场,交易双方集中后,在中国的市场份额接近20%。此外,诺华的全资子公司上海视康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视康)与中国隐形眼镜护理产品市场中第一大企业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简称海昌)签署了《销售和分销协议》,海昌成为上海视康在中国境内惟一的经销商,而这可能导致集中后的企业和海昌在销售此类产品时,在产品价格、数量、销售区域等方面进行协调,从而可能限制竞争。
为此,商务部决定附条件批准此项集中,要求诺华和爱尔康履行如下义务:截至2010年底,诺华全面停止向中国销售易妥芬产品;同时,在商务部审查决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诺华不得重新将易妥芬产品或以新名称出现的同样产品投放中国市场,不得将其在本交易交割前所拥有的、诺华在中国之外其他国家销售的眼科抗炎/抗感染化合物产品投放中国市场。另外,在商务部审查决定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诺华终止上海视康与海昌之间的《销售和分销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