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规范药品采购 医疗机构随意加价负责人将被撤
发布时间:2011-02-25 来源:
生意社2月24日讯 近日,陕西省食品药监局正面向社会对《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办法》规定,医疗机构不执行药品统一价格,随意加价销售的行为,将给予主要负责人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近日,省食品药监局正面向社会对《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办法》规定,医疗机构不执行药品统一价格,随意加价销售的行为,将给予主要负责人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生产、配送企业违规
两年内不得进入"三统一"市场
按照《办法》,药品中标生产企业禁止出现不按合同约定品规供货;不按约定时限、地点、价格供货,擅自停止供货等行为,否则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取消违规企业所涉及的品规中标资格,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禁止该企业两年内进入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市场。
配送企业的责任追究与中标生产企业相似:擅自停止供货,影响医疗机构用药;由于配送企业原因,造成未按规定时限配送到位,影响医疗机构用药;配送非中标药品;从非中标渠道采购中标药品;擅自扩大配送区域配送中标药品等行为将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扣除履约保证金、取消配送资格,两年内不得参与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配送。
不执行统一价格 未实行明码标价
都是违规行为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出现未执行药品统一价格,随意加价销售;未实行明码标价,未向患者提供药品价格查询服务;未在显著位置公示药品价格和物价部门监督电话等行为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同时,医务人员也要遵守相关规定,严守职业道德,在临床用药过程中,收受企业或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按照相关要求开具处方;不正确引导患者接受基本药物治疗,引起医患矛盾和纠纷等行为,由所在医疗机构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者由有关部门吊销行医资格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监督管理部门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办法》指出,卫生行政部门、药监部门、工商部门和物价部门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医疗机构、人员等不进行处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作者:孙佳)
近日,省食品药监局正面向社会对《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办法》规定,医疗机构不执行药品统一价格,随意加价销售的行为,将给予主要负责人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生产、配送企业违规
两年内不得进入"三统一"市场
按照《办法》,药品中标生产企业禁止出现不按合同约定品规供货;不按约定时限、地点、价格供货,擅自停止供货等行为,否则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取消违规企业所涉及的品规中标资格,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禁止该企业两年内进入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市场。
配送企业的责任追究与中标生产企业相似:擅自停止供货,影响医疗机构用药;由于配送企业原因,造成未按规定时限配送到位,影响医疗机构用药;配送非中标药品;从非中标渠道采购中标药品;擅自扩大配送区域配送中标药品等行为将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扣除履约保证金、取消配送资格,两年内不得参与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配送。
不执行统一价格 未实行明码标价
都是违规行为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出现未执行药品统一价格,随意加价销售;未实行明码标价,未向患者提供药品价格查询服务;未在显著位置公示药品价格和物价部门监督电话等行为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同时,医务人员也要遵守相关规定,严守职业道德,在临床用药过程中,收受企业或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按照相关要求开具处方;不正确引导患者接受基本药物治疗,引起医患矛盾和纠纷等行为,由所在医疗机构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者由有关部门吊销行医资格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监督管理部门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办法》指出,卫生行政部门、药监部门、工商部门和物价部门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医疗机构、人员等不进行处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作者:孙佳)